刘春波:企业与银行建立关系能让其债务合同更富“弹性”

发布时间:2024-11-07浏览次数:10


       企业从银行融资时,银行通常会担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过度风险承担)会损害其利益。因此,银企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通常会附加债务契约性条款(debt covenants)来对企业的绩效和财务政策施加相应的限制。当企业的绩效或财务政策突破这些限制时,企业进入技术性违约状态,银行通过执行债务契约性条款能获得一部分企业控制权,银行进而利用控制权推动企业财务和运营政策转变,达到控制并降低企业潜在违约风险的目的。实践表明,这种基于债务契约性条款的控制权转移能有效缓解利益冲突带来的额外债务成本,从而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债务契约性条款一般是基于企业的会计信息制定的,而会计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企 业真实经营状态和违约风险一个较为粗略的反映,银行如果机械地按照债务契约性条款来执行合同,可能会犯一类错误(Type I error),即将本来财务稳健的企业推向技术性违约境地,进而损害借款企业价值。本研究发现,由于在过往借贷关系中积攒了较多的软信息,关系型银行会更少地依赖会计信息来执行债务契约性条款。具体而言,当企业的财务指标突破债务契约性条款限制时,与企业有借贷关系的银行执行债务合同的可能性比未和企业打过交道的银行低50%,换句话说,关系型银行在执行债务合同时更有“弹性”。

       与以往研究发现不同的是,本研究认为这种弹性债务合同执行不是因为关系型银行倾向于为企业提供类似跨期保险的服务,也不是因为关系型银行出于维护其市场份额或资本金的动机而采取的友好举动,而是基于这类银行所掌握的有关企业违约风险的软信息,有了软信息,银行在债务契约执行时犯一类错误的概率能有效降低。

       事实上,有弹性的债务契约执行对借贷双方均有好处,对企业而言,建立了银企关系的企业能在遇到暂时性困难时不用因为债权人行使控制权而采取过于保守的财务政策,如收缩规模或降低财务杠杆;对银行而言,有弹性的债务契约执行非但不会损害银行利益,反而能让银行不至于将财务健康的企业推向技术性违约境地,这种依据企业真实状态进行有弹性的债务合同执行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而帮助银行在未来收获更多的客户融资需求。


Gam, Y. K. & Liu, C. (2024). Bank relationship and contractual flexibility: Evidence from covenant enforcement.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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